温州收债公司成功调解古田县某林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因公司厂房外路面填平需要,请王某某协助运土,双方未约定报酬
- 时间: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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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收债公司成功调解古田县某林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因公司厂房外路面填平需要,请王某某协助运土,双方未约定报酬。作业过程中,王某某在协助扶正翻倒的抓木机时,右手手指不慎被严重压伤。
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王某某遂将该公司及李某某诉至古田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王某某系无偿为公司提供劳务,双方构成帮工关系。其在帮工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划分责任。最终判决王某某自担60%的过错责任,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5万余元,李某某作为事发时公司法定代表人,对该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涉事公司及李某某未按约履行,王某某遂向古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经网络查控系统仅发现李某某名下1万余元存款。执行干警赴公司实地调查,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面对法院多次传唤,李某某拒不配合,刻意隐匿行踪,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为维护司法权威与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古田法院依法启动联动执行机制,在公安机关协助下锁定李某某行踪。执行干警迅速行动,赶赴福州实施布控,成功将其控制,并依法拘传至法院。
在司法拘留的威慑下,李某某终于意识到拒不履行的严重后果,表示愿意立即履行义务,并紧急联系亲友筹措资金,于当日将5.5万余元赔偿款全额支付完毕,此案最终得以顺利执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标题:温州收债公司成功调解古田县某林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因公司厂房外路面填平需要,请王某某协助运土,双方未约定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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