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清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葡萄掺杂引纠纷
- 时间:2026-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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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清债公司成功调解一起葡萄掺杂引纠纷。
【案情简介】
2025年8月,新丰镇的无核白葡萄进入采收旺季,农户张海柱(化名)与本地农产品代办李富贵(化名)达成口头收购协议,约定李富贵以每斤1.5元的价格收购张海柱1.18万斤一级品质的无核白葡萄。双方明确“一级品质”需符合行业通用标准:果实饱满、无霉变、无机械损伤,且坏果占比不超过3%,同时需满足李富贵下游采购商的装货验收要求。在装箱过程中,张海柱为凑足约定重量,擅自将此前分拣出的坏果烂果混入合格葡萄箱。李富贵到场验货时,随机抽查15箱葡萄发现坏果占比达13%,远超约定标准,而且部分坏果已出现霉变迹象,当即以货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为由拒绝收货付款。张海柱认为李富贵故意压价,坚持索要1.77万元的货款,双方争执不下。因无核白葡萄保鲜期短,若不及时处置将大幅贬值,于是张海柱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接到申请后,依据当地葡萄丰收季矛盾化解机制,立即组建由调解员、农技站葡萄质检专员及驻村民辅警组成的调解专班,当日赶赴现场开展调解。
调解员首先对纠纷进行登记,核实双方身份及纠纷事实,确认符合受理条件。为厘清质量争议,农技站质检专员参照行业标准对涉案葡萄进行了抽样检测,现场出具的检测结果显示坏果占比13.2%,且人工分拣需产生每斤0.2元的额外成本。同时,调解员调取了双方2024年的交易记录,发现此前合作均以“无坏果、无霉变”为核心验收标准,进一步印证了本次约定的质量要求。
调解员依据《民法典》第615条,出卖人应按约定质量交付标的物,张海柱掺杂坏果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参照阳关派出所此前调解的葡萄质量纠纷案例,收购商对不符合标准的货物有权拒绝付款,但应合理协商减少损失。调解员采用“背靠背”方式沟通,引导教育张海柱,故意掺杂坏果违背了诚信原则,若一再拖延只能自己承担全部损失。同时也劝说李富贵,希望能退让一步,兼顾农户利益,避免损失扩大。
在双方情绪平复后,调解专班组织“面对面”协商。结合检测结果与市场行情,初步核算合格葡萄扣除分拣成本后的合理货款区间为1.4-1.45万元。考虑到李富贵因交货延误需承担少量违约金,张海柱也认识到了自身过错,调解员参照本地同类纠纷处理经验,提出“每斤按1.2元结算,总计支付1.41万元”的方案,终于获得了双方的认可。
【调解结果】
在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
1、确认张海柱交付的葡萄存在质量瑕疵,不符合一级品质约定;
2、李富贵以每斤1.2元的价格向张海柱支付货款1.41万元,于协议签订当日转账支付;
3、张海柱配合李富贵完成剩余葡萄分拣,剔除的坏果由其自行处理;
4、双方就本次纠纷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其他责任。
协议签订后,李富贵当场支付货款,张海柱协助完成分拣,纠纷在12小时内化解。调解员向双方送达《人民调解协议书》,告知可在30日内申请司法确认以保障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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