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要债公司调解被诉求人徐某最终认识到自身责任,当场将7680元质保金一次性支付给诉求人李某
- 时间:2025-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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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称:帮诚温州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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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要债公司经了解,诉求双方于2020年签订了《采光板铺设工程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被诉求人徐某将办公楼采光顶工程委托给诉求人施工,采用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的形式,合同造价为256000元。合同签订后,诉求人李某严格依照约定,准时完成相关工程。被诉求人也履行了大部分付款义务,然而尚欠诉求人7680元质保金迟迟未给付,成为了双方矛盾的起点。
掌握诉求详细情况后,满文娟调解员立即与被诉求人徐某取得联系。起初,被诉求人以工程可能存在潜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质保金。调解员满文娟没有急于反驳,而是先从合同条款入手,指出合同中虽未明确质保金退还的具体年限,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经核实,该采光顶工程早在2020年就已验收合格并投入使用,至今已远超最长缺陷责任期,从法律层面来说,被诉求人已无正当理由扣留质保金。
面对被诉求人徐某仍存的质量疑虑,满文娟进一步为其释法明理。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诉求人在工程验收合格且无证据证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拒不退还质保金,已构成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调解员满文娟还结合类似司法判例,说明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多以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判决发包方退还质保金。
经过调解员的多轮沟通与协商,被诉求人徐某最终认识到自身责任,当场将7680元质保金一次性支付给诉求人李某。至此,这场历时许久的合同纠纷得以圆满化解,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
标题:温州要债公司调解被诉求人徐某最终认识到自身责任,当场将7680元质保金一次性支付给诉求人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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